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玉英
張大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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