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36號原告 王丽晴 被告 田茂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5月3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12年度補字第735號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多元化案件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