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聲請人 廖清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灣銀行健行分行購買新臺幣(1)42,630元(2)18,27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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