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夙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韋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影本(如: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㈡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102年
12月及103年1月薪資明細表。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薪資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說明聲請人高夙宜、受扶養權利人 楊慧亭楊慧媚 有無領取任
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 楊通文 就楊慧亭、楊慧媚扶養費之分擔情
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楊慧亭、楊慧媚之在學證明(如:學生證影本、學費繳費收據)、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㈥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實際支出房租6,00
0元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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