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58號),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忠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對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為由,於102年1月21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且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8個月內,參加雲林地檢署舉辦之法治教育1場次,嗣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2年1月29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41號駁回再議而告確定,而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3年1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已向公庫支付3萬元,且已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沒金字00000000號)、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附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本案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所用之物,且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102年度偵字第49頁至第52頁、第68頁至第69頁),並有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61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2年度保管字第433號)、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及上開扣案物品相片(見102年度偵字第5頁至第46頁)等件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及單位│├──┼───────────┼─────┤│1│仿冒HelloKitty保護貼│51個│├──┼───────────┼─────┤│2│仿冒HelloKitty按鍵貼│77個│├──┼───────────┼─────┤│3│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27個│├──┼───────────┼─────┤│4│仿冒HelloKitty耳機塞│2個│├──┼───────────┼─────┤│5│仿冒大眼蛙耳機塞│5個│├──┼───────────┼─────┤│6│仿冒Gucci手機鍊│36個│├──┼───────────┼─────┤│7│仿冒Gucci按鍵貼│3個│├──┼───────────┼─────┤│8│仿冒LV按鍵貼│8個│├──┼───────────┼─────┤│9│仿冒拉拉熊保護貼│8個│├──┼───────────┼─────┤││仿冒拉拉熊按鍵貼│48個│├──┼───────────┼─────┤││仿冒拉拉熊耳機塞│3個│├──┼───────────┼─────┤││仿冒拉拉熊手機殼│3個│├──┼───────────┼─────┤│總計││27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