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04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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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0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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