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016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清和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47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