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勞小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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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勞小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勞小調字第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東縣臺東市,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