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戊0000000
樓被告丁○○
甲○○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