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威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