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榮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復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3月1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件相關證人均尚未到庭接受對質詰問,是上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9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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