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 林敏正 (即 林錦源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趙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2│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3│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4│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5│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6│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7│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8│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09│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10│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