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凱博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進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3年5月5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叁、三第十四行內關於「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1至2」之記載應更正為「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至2」。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叁、三第十四行內關於「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二編號1至2」之記載顯係「犯罪事實一(三)即附表三編號1至2」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