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乙○○依本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