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08號聲明人 賴映誠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被繼承人 賴銘亮 之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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