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原名王
乙○○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溫思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台北縣永和市永和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