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七號聲請人乙○○
丙○○○
丁○○
戊○○
己○○
甲○○
庚○○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列聲請人因與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號及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合計新台幣八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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