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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