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三七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