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