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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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趙○修法定代理人 趙孝祉
黃怡菁 被告 黃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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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原告趙○修暨法定代理人趙孝祉、黃怡菁就被告黃雅莉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由本院收受,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所載日期、時間可憑,而被告前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係於104年1月5日終結,是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合法,此合先敘明。
二、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字第503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鄭瑋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