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小字第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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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許家宏許晴博 (即 許献隆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許献隆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
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許献隆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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