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二號聲請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七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七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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