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七號聲請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巨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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