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383號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