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丁○○
丙○○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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