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峯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董峯宗已於民國103年10月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猶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對
無當事人能力之董峯宗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
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