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黃柏菘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之信用卡欠款聲請調解,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2月25日以北院隆民忠106年北司調字第1528號
函將聲請調解狀繕本轉知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具
狀表示有無調解意願,如逾期未表示,即逕認無調解意願,
上開函文已於107年1月11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惟相對人逾期迄無表示,應認其無調解意願。從而,
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