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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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庚○○共同常業重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借貸資料拾貳份、帳本記事簿貳本、通訊聯絡簿壹本、商業本票(空白)壹本及行動電話貳支,均沒收。
事實
一、庚○○和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梁 」的成年男子及自稱「黃太太」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常業重利的犯意聯絡,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某間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九日止,多次在更生日報刊登「單純借錢急用、三分、急、錢借您」等分類廣告,並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聯絡電話,以廣招徠急欲借款的不特定大眾,再由「小梁」及「黃太太」提供資金,庚○○則以「郝先生」或「 小豪 」名義,趁如附表所示亟需用錢、無借貸經驗之己○○等人,以上開電話聯絡表明欲借款時,出面約定以十天為一期,月息三十三分至九十分等顯不相當之重利,或以預扣利息方式,將金錢借予己○○等人(其借款時間、地點、數額及利息詳如附表所示),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十六時許,為警在花蓮縣○○鄉○○路○段庚○○所經營之維珍妮檳榔攤,扣得供上述借貸所用之借貸資料十二份、帳本記事簿二本、通訊聯絡簿一本、商業本票(空白)一本及行動電話二支等物,始行查獲。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對於上述的犯罪事實都已經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己○○、辛○○、 羅皓 今(原名壬○○)、戊○○、乙○○、甲○○、丙○○、丁○○指訴情節相符,且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具領條、己○○借款約定書各一張、二十萬元本票一張、花蓮現成衣服飾整理加工業職業工會會員證、二萬元本票八張、讓渡書一張、面額七萬元本票一張、薪資發放通知單、身份證影本、學分證明書、花蓮市明廉國民小學服務證明書影本、十二萬元、二十萬元本票各一張、丁○○借款約定書、四萬元本票二張、台灣鐵路管理局識別證、一萬元本票二張、五萬元本票一張、駕駛執照影本一張、更生日報分類廣告影本等在卷足參,另有扣案之帳本記事簿二本、印章四枚、記帳單十二張、商業本票(空白)一本、銀行存摺十五本、通訊聯絡簿、行動電話二支、現金十二萬元等物足憑,足以佐證被告自白的真實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被告的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常業重利罪。被告和姓名年籍不詳的「小梁」及黃太太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因此所產生的危害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記載之刑,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一月十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就得易科罰金之法定刑,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改為五年以下,經比較新舊法,以新法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裁判時之新法,諭知本案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後,考量到被告以前都沒有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可查閱本院卷內所附的一紙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相信被告經過這次的教訓之後,應該知道警惕而不會再去犯罪,本院因而認為對被告所宣告的刑罰,暫時不執行比較適當,所以一併宣告緩刑三年,讓被告能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三、扣案的借貸資料十二份、帳本記事簿二本、通訊聯絡簿一本、商業本票(空白)一本及行動電話二支,已經被告坦承為其所有而且是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木質印章四枚、銀行及郵局存摺共十五本,被告否認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本罪所得之物,本院也查不到這些扣案物和本案的關連,應此不予宣告沒收,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子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附錄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附表: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借款數額│利息(月息)│被害人│├─┼──────┼──────┼─────┼────────┼────┤│一│八十七年八月│花蓮市○○路│十八萬│十天一期、每期│乙○○││││一四一號││三萬元(已預扣│││││││,實拿十五萬元│││││││,月息五十分)││├─┼──────┼──────┼─────┼────────┼────┤│二│八十七年九月│花蓮市○○路│二十萬元│十天一期、每期│己○○│││二十四日│遠東百貨旁泡││三萬元(月息│││││沫紅茶店內││四十五分)││├─┼──────┼──────┼─────┼────────┼────┤│三│八十八年六月│花蓮市○○路│三萬元│十天一期、每期│ 羅皓今 │││初│「儒林茶舖」││四千五百元(已│││││││預扣,實拿二萬│││││││五千五百元、月│││││││息四十五分)││├─┼──────┼──────┼─────┼────────┼────┤│四│八十八年八月│花蓮市美崙大│四萬元│十天一期、每期│戊○○│││六日│飯店││八千元(已預扣│││││││、實拿三萬二千│││││││元、月息六十分│││││││)││├─┼──────┼──────┼─────┼────────┼────┤│五│八十八年八月│花蓮市富裕一│七萬元│十天一期、每期│甲○○│││十一日│街八六號││二萬元(已預扣│││││││、實拿五萬元、│││││││月息八十五分)││├─┼──────┼──────┼─────┼────────┼────┤│六│八十八年八月│花蓮縣秀林鄉│十二萬元│三十天一期、每│丁○○│││十五日│衛生所││期四萬元(已預│││││││扣、實拿八萬元│││││││、月息三十三分│││││││)││├─┼──────┼──────┼─────┼────────┼────┤│七│八十八年八月│花蓮市國民八│四萬元│十天一期、每期│丙○○│││三十日│街六十三號七││一萬二千元(已│││││樓之三││預扣、實拿二萬│││││││八千元、月息九│││││││十分)││├─┼──────┼──────┼─────┼────────┼────┤│八│八十八年九月│花蓮縣吉安鄉│二萬元│十天一期、每期│辛○○│││四日│中山路三段與││六千元(已預扣│││││吉安路一段口││、實拿一萬四千│││││││元、月息九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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