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1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瑋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95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郭家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有關前科部分,應補充:「郭家瑋前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犯罪事實欄第6行「在場友人 陳麗華 」之記載,應補充為「在場之成年友人陳麗華」。
㈢證據部分補充:「證人陳麗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
㈣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郭家瑋前有如上所載之科刑及
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列管之禁藥,施用有害身心健康,竟仍漠視法令禁制,免費提供陳麗華取用,實有不該,惟其轉讓之毒品數量非鉅,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轉讓予陳麗華之甲基安非他命,業經陳麗華當場燃燒吸食完畢,此另據被告及證人陳麗華供述在卷,是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分別為0.3530公克、0.0010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3528公克、0.0008公克),即與本案犯罪事實無直接相關,且屬被告犯施用毒品罪之重要證據,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本案被告所犯者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然本案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月,合於刑法第41條第3項、第2項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8955號被告郭家瑋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居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家瑋(綽號 小黑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3年3月27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之貝爾頌汽車旅館110號房內,將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償提供予在場友人陳麗華施用而轉讓之。嗣於10
3年3月27日凌晨0時40分許,在上址貝爾頌汽車旅館110號房,為警執行臨檢時而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郭家瑋之自│被告郭家瑋於前揭時地,無償轉讓第│││白(103年3月27│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予陳麗華施用之事│││日之警詢及偵訊│實。│││筆錄)││├──┼───────┼────────────────┤│二│證人陳麗華之證│全部犯罪事實。│││詞(103年3月27││││日之警詢及偵訊││││筆錄)││├──┼───────┼────────────────┤│三│台灣尖端先進生│證人陳麗華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時所│││技醫藥股份有限│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現安│││公司濫用藥物檢│非他命類陽性反應之事實。│││驗報告1份(附││││於毒偵卷)││├──┼───────┼────────────────┤│四│新北市政府警察│扣案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毛重0.485│││局樹林分局搜索│公克、淨重0.353公克),檢出甲基│││扣押筆錄、扣押│安非他命成分;扣案白色細結晶1袋│││物品目錄表、交│(毛重0.146公克、淨重0.001公克)│││通部民用航空局│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各1紙,及││││查獲照片16張(││││附於毒偵卷)││└──┴───────┴────────────────┘
二、核被告郭家瑋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共計2包(毛重各0.485、
0.146公克),均屬違禁物,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檢察官李安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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