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所定之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及常業竊盜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將其羈押迄今。
二、經訊問被告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林韋岑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