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27號
原   告  楊文昭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李氏 留,如已歿其
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補正被告 李氏留 之住居等身分資料記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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