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361號
原   告  翁敏貴
被   告  宋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村○○○○○村
00號8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