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6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板小字第4689號原告 劉建麟 被告 陳金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4日上午9時41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呂安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