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34號
原 告 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傅秋梅
訴訟代理人 林聖雄
被 告 張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
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執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下稱
系爭支票)以擔保原告代被告給付貨款500萬元之清償,惟
系爭支票嗣經伊提示均未獲付款,而遭退票,伊自得向被告
請求給付票款500萬元,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500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之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
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
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
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
項、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前段、第133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
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據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如被告以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羅崔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據號碼│票面金額│提示日│
││││││
├──┼─────────┼───────┼─────┼─────────┤
│1│110年6月18日│AOAO126805│100萬元│110年7月1日│
├──┼─────────┼───────┼─────┼─────────┤
│2│110年6月18日│AOAO126806│100萬元│110年7月1日│
├──┼─────────┼───────┼─────┼─────────┤
│3│110年6月30日│AOAO126807│100萬元│110年7月1日│
├──┼─────────┼───────┼─────┼─────────┤
│4│110年6月30日│AOAO126808│100萬元│110年7月1日│
├──┼─────────┼───────┼─────┼─────────┤
│5│110年7月18日│AOAO126809│100萬元│110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