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佑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42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無線電壹臺及天線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231號被告簡佑璋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之無線電1台、天線1支(詳102年保管字第284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按犯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規定,依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處斷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231號緩起訴處分,於102年7月22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03年7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緩字第3154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本件扣案之無線電1台及天線1支,係被告違反電信法使用之電信器材,屬專科沒收之物,且係被告所有,供犯前揭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案偵查卷第8頁反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電信法第6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