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9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坤麒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鄭弘明律師 黃瑋俐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5、2412、2413、2477、2480、2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坤麒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附表五所示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蕭坤麒(綽號「 小陳 」)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小李 」、「 阿成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2年9月間某日起,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撥打黃曆上公司行號之方式,招徠不特定之人向其等借款, 嗣如 附表一所示之 王寶忠 等人先後依來電所示電話號碼或經由朋友介紹洽詢借款事宜,蕭坤麒即分別乘王寶忠等人急需用錢之際,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借予王寶忠等人,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計息方式收取利息,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嗣經警 於同年12月18日14時25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前,當場查獲蕭坤麒正欲收取王寶忠所支付之利息,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下同)
1萬元、支票1張(含退票理由單),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寶忠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下稱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蕭坤麒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自白,與下述非供述證據相符,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法得為證據。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王寶忠及被害人 倪麗華 等於警詢中之指訴,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7頁背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該供述證據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所引告訴人即證人王寶忠及被害人即證人倪麗華,於
偵訊中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見偵卷一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㈣本判決所引其餘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
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26頁至第128頁背面),本院依證據排除法則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坤麒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6頁背面、第125頁背面、第129頁),並有卷附如附表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
㈡就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被害人 黃德修 於警詢中固陳稱其
於102年11月6日之借款額為20萬元,預扣利息2萬元實拿18萬元,每12天為1期年利率約為304%等語(見偵卷五第28頁背面),惟被告僅供認該日之借款額為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就此,證人黃德修經傳喚未能到庭,而稽之扣案筆記本記載:「 品祥 家電空調黃德修,11/6(10P)(1.8)8I」,顯與被害人黃德修於警詢所述內容不符,則被告辯稱該筆借款額為10萬元尚非不可採,從而,該筆借款額應為10萬元,且利息收取方式如扣案之筆錄本所載,應較為正確,併予指明。
㈢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
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以首期預扣利息之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收取利息,所收取之利息經換算結果週年利率各如附表一所示。衡諸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年利率5%,以及目前經濟狀況暨正常之民間借貸計息水準,顯有特殊之超額。從而,被告向該等被害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等犯行,均堪認定,應分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4條規定業於
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第2項)。」修正後該條第1項增列乘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之要件,並增列第2項明定所謂取得顯不相當重利之範圍,就法定刑部分,最重法定刑自有期徒刑
1年提高為3年,罰金刑則提高為3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被告,揆諸前揭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4條
之重利罪。被告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李」、「阿成」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於不同時間分別實施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其先後貸款予同一對象數次之行為,因係獨立之不同消費借貸關係,借款時間可明確區分,利息亦各自起算,乃犯意各別,仍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犯重利罪之前案紀
錄,素行非佳,且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反而趁被害人亟需用錢之際收取高額利息,剝奪經濟上弱者之財物,坐享重利,使被害人等之周轉更加困難,對被害人自身及其家庭與社會致生之危害匪淺,所為殊屬可議;兼衡其各次犯行貸放金額、利息利率、實際收取之利息金額,及其手段尚屬平和並無暴力討債或造成被害人太大心理壓力之情,併其犯後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多數被害人均表示不願意提出告訴(僅王寶忠、 蔡惠娟高明榮 3人於警詢時表示欲提出告訴),再參考被害人王寶忠、陳 福順陳世雄 傳送當事人意見調查表所表達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0至42頁),暨其自述:我是國中肄業,已婚、還沒有小孩,目前從事裝潢工作,還沒有出師也沒有證照,月薪約2至3萬元,居住的房屋是父親所有,家計都是我在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130頁背面)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併參酌被告提出捐贈育幼院白米收據5份、捐助明細3份及在職證明書1份等(見本院卷第101至109頁)科刑資料,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再以行為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
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犯後態度,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各1枚)及筆記本1本,俱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96頁背面、第128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載貸與借款人 陳福順 之2次犯行),核與附表一編號3⑴⑵(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借款人、犯罪時間及地點、借款金額與利息等事實均相同,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為上開答辯(見本院卷第96頁背面)。又本院遍查全卷別無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如附表四所示部分,與如附表一編號3⑴⑵所示部分,並非同一事實。據此,公訴意旨認被告另犯如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之犯罪事實,似有誤解,屬重複起訴,依前揭規定,此部分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坤麒與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小李」、「阿成」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聯絡,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黃曆上公司行號之方式,招徠不特定之人向其借款,尚另於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102年11月26日部分)所示時間、地點、利息收取及計算方式,貸款予有急需現金之被害人 張有慶 ,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與上開成年男子共同涉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尚涉犯此部分重利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張有慶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扣案物品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何如附表五所示之重利犯行,辯稱:102年11月26日這一次,我沒有借款10萬元給張有慶等語(見本院卷第
129頁)。經查:㈠被害人張有慶於警詢時僅陳稱被告有犯如附表一編號19⑴所
示之犯罪事實,並未提及有102年11月26日借款10萬元之情(見偵卷五第30至31頁),而被害人張有慶於本院審理時則到庭證稱:我沒有見過被告,是我拿20萬元公司票拜託我的朋友黃德修去借錢,但他沒有拿錢給我,之後就找不到他,我沒有幫黃德修跟被告借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24至125頁),亦無從證明被害人張有慶有於102年11月26日向被告借款10萬元乙情。
㈡而扣案之筆記本亦僅記載:「益豪建材有限公司張有慶,11
/11,20P(1.8)12I」(見偵卷五第37頁),僅能證明被告有於102年11月11日借款20萬元(預扣利息1.8萬元,12天為1期)予被害人黃德修(即被害人張有慶證稱係伊拿票拜託黃德修去借錢乙節),尚無從證明有如附表五所示之另一筆10萬元借款。
四、綜上,本案公訴人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尚涉犯此部分重利犯行,並使所指被告此部分之犯行達於無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
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修正前)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註:
偵卷一: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45號卷。
偵卷二: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412號卷。
偵卷三: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413號卷。
偵卷四: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477號卷。
偵卷五: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480號卷。
偵卷六:彰化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2483號卷。
附表一:(為易於核對仍保留起訴書附表之編號)┌──┬───┬─────┬────────┬────┬──────────┐│編號│借款人│時間│地點│借款額(│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1⑴│王寶忠│102年10月│彰化縣彰化市福興│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萬元││││2○○○鄉○○村○○路與││,實拿9萬元,每10天│││││番花路口「OK便利││為1期,年利率360%│││││超商」前││。│├──┤├─────┼────────┼────┼──────────┤│1⑵││102年11月│同上│同上│同上││││28日││││├──┼───┼─────┼────────┼────┼──────────┤│2⑴│倪麗華│102年8月中│彰化縣鹿港鎮草中│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萬元││││旬某日│巷211弄24之26號││,實拿9萬元,每8天│││││附近││為1期,年利率450%│││││││。│├──┤├─────┼────────┼────┼──────────┤│2⑵││102年9月12│同上│同上│同上││││日││││├──┼───┼─────┼────────┼────┼──────────┤│3⑴│陳福順│102年9月23│臺南市安南區府安│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萬元││││日│路4段220號││,實拿9萬元,每10天│││││││為1期,年利率360%│││││││。│├──┤├─────┼────────┼────┼──────────┤│3⑵││102年11月│同上│同上│同上││││11日││││├──┼───┼─────┼────────┼────┼──────────┤│4⑴│ 馬振居 │102年9月23│高雄市鳳山區輜汽│15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2萬││││日│北二路23號││元,實拿13.8萬元,每│││││││10天為1期,年利率28│││││││8%。│├──┤├─────┼────────┼────┼──────────┤│4⑵││102年11月│同上│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萬元││││11日│││,實拿9萬元,每10天│││││││為1期,年利率360%│││││││。│├──┼───┼─────┼────────┼────┼──────────┤│5⑴│ 劉松泉 │102年9月18│高雄市仁武區永仁│2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7萬││││日│街625號之1││元,實拿18.3萬元,每│││││││12天為1期,年利率│││││││255%。│├──┤├─────┼────────┼────┼──────────┤│5⑵││102年11月│同上│同上│借款時預扣利息1.6萬││││19日│││元,實拿18.4萬元,每│││││││12天為1期,年利率│││││││240%。│├──┼───┼─────┼────────┼────┼──────────┤│6│陳世雄│102年9月17│臺南市永康區中華│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9000元││││日│路1之57號11樓││,實拿9.1萬元,每10│││││││天為1期,年利率324│││││││%。│├──┼───┼─────┼────────┼────┼──────────┤│7│ 張錫寬 │102年11月8│臺中市西屯區中清│2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2.4萬││││日│路與環中路口││元,實拿17.6萬元,每│││││││8天為1期,年利率│││││││540%。│├──┼───┼─────┼────────┼────┼──────────┤│8⑴│ 杜俊輝 │102年9月10│高雄市小港區平和│2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2.4萬││││日│路213號旁「全家││元,實拿17.6萬元,每│││││便利超商」││15天為1期,年利率28│││││││8%。│├──┤├─────┼────────┼────┼──────────┤│8⑵││102年11月│同上│同上│借款時預扣利息2.4萬││││11日│││元,實拿17.6萬元,每│││││││10天為1期,年利率43│││││││2%。│├──┼───┼─────┼────────┼────┼──────────┤│9⑴│ 周秋菊 │102年9月17│高雄市鳥松區 神農 │2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8萬││││日│路「統一超商」││元,實拿18.2萬元,每│││││││12天為1期,年利率27│││││││0%。│├──┤├─────┼────────┼────┼──────────┤│9⑵││102年11月│同上│同上│同上││││11日││││├──┤├─────┼────────┼────┼──────────┤│9⑶││102年11月│同上│同上│同上││││18日││││├──┼───┼─────┼────────┼────┼──────────┤│10⑴│ 陳顯男 │102年9月23│臺中市大里區大峰│2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3萬元││││日│路││,實拿17萬元,每12天│││││││為1期,年利率450%│││││││。│├──┤├─────┼────────┼────┼──────────┤│10⑵││102年11月8│同上│同上│借款時預扣利息3萬元││││日│││,實拿17萬元,每10天│││││││為1期,年利率540%│││││││。│├──┼───┼─────┼────────┼────┼──────────┤│12│ 楊明達 │102年11月│臺南市白河區富民│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5萬││││15日│路111號││元,實拿8.5萬元,每│││││││7天為1期,年利率77│││││││0%。│├──┼───┼─────┼────────┼────┼──────────┤│13⑴│ 陳俊志 │102年11月│高雄市鼓山區裕國│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萬元││││18日│街143號││及手續費2500元,實拿│││││││8.75萬元,每10天為1│││││││期,年利率360%。│├──┤├─────┼────────┼────┼──────────┤│13⑵││102年11月│同上│同上│借款時預扣利息1.3萬││││26日│││元,實拿8.7萬元,每│││││││8天為1期,年利率│││││││585%。│├──┼───┼─────┼────────┼────┼──────────┤│14│ 王月華 │102年11月│高雄市鳥松區神農│2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4.5萬││││間某日│路鳥松農會附近││元,實拿15.5萬元,每│││││││5天為1期,年利率│││││││1620%。│├──┼───┼─────┼────────┼────┼──────────┤│15│ 謝東西 │102年12月│彰化縣和美鎮路和│2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2.5萬││││18日│路5段257巷30弄11││元,實拿17.5萬元,每│││││號││15天為1期,年利率30│││││││0%。│├──┼───┼─────┼────────┼────┼──────────┤│16│ 黃美珠 │102年11月1│高雄市三民區中華│2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4萬││││日│二路192號││元,實拿18.6萬元,每│││││││8天為1期,年利率31│││││││5%。│││├─────┼────────┼────┼──────────┤│││102年11月│同上│同上│借款時預扣利息2萬元││││26日│││,實拿18萬元,每7天│││││││為1期,年利率513%│││││││。│├──┼───┼─────┼────────┼────┼──────────┤│17│ 洪志 興│102年10月│臺中市○○路與民│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萬元││││下旬某日│權路口││,實拿9萬元,每15天│││││││為1期,年利率240%│││││││。│├──┼───┼─────┼────────┼────┼──────────┤│18│黃德修│102年11月6│高雄市楠梓區德中│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8萬││││日│路89號││元,實拿8.2萬元,每│││││││8天為1期,年利率81│││││││0%。│├──┼───┼─────┼────────┼────┼──────────┤│19⑴│黃德修│102年11月│高雄市楠梓區大學│2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8萬│││(持張│11日│26街與大學29路口││元,實拿18.2萬元,每│││有慶簽││││12天為1期,年利率27│││發之公││││0%。│││司票借│││││││款)│││││├──┼───┼─────┼────────┼────┼──────────┤│20│ 呂宗衛 │102年10月│高雄市鳳山區四維│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萬元││││間某日│路附近││,實拿9萬元,每10天│││││││為1期,年利率365%│││││││。│├──┼───┼─────┼────────┼────┼──────────┤│21│蔡惠娟│102年9月26│臺南市善化區公所│6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萬元││││日│前││,實拿5萬元,每5天│││││││為1期,年利率1200%│││││││。│├──┼───┼─────┼────────┼────┼──────────┤│22│ 黃文傑 │102年11月7│高雄市三民區同盟│15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2.5萬││││日│路與哈爾濱街口││元,實拿12.5萬元,每│││││││8天為1期,年利率75│││││││0%。│├──┼───┼─────┼────────┼────┼──────────┤│23│高明榮│102年10月│臺中市后里區甲后│15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3.5萬││││間某日│路后里交流道旁││元,實拿11.5萬元,每│││││││5天為1期,年利率│││││││1680%。│└──┴───┴─────┴────────┴────┴──────────┘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罪名及宣告刑││││││├──┼────┼───────────────┼─────────────┤│一│附表一│⑴證人即告訴人王寶忠102年12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⑴│18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一第14至16頁、第91│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頁背面至第92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扣案筆記本記載「志忠工藝社、│││││王寶忠」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一第33頁)│││││⑶證人即告訴人王寶忠指認被告照│││││片(偵卷一第39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附表一│⑴證人即告訴人王寶忠102年12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⑵│18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一第14至16頁、第91│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頁背面至第92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一第27頁│││││)│││││⑶臺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支票號碼│││││SSA0000000號、發票日102年12│││││月5日、票面金額10萬元、發票│││││人 楊玉盞 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偵卷一第28頁)│││││⑷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寶忠通聯記錄之翻拍畫面│││││1紙(偵卷一第29頁)│││││⑸扣案筆記本記載「志忠工藝社、│││││王寶忠」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一第33頁)│││││⑹證人即告訴人王寶忠指認被告照│││││片(偵卷一第39頁)│││││⑺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三│附表一│⑴證人即被害人倪麗華102年12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2⑴│18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一第17至18頁、第92│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證人即被害人倪麗華指認被告照│││││片(偵卷一第40頁)│││││⑶扣案筆記本記載「群凱(倪麗華│││││)」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一│││││第32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四│附表一│⑴證人即被害人倪麗華102年12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2⑵│18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一第17至18頁、第92│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證人即被害人倪麗華指認被告照│││││片(偵卷一第40頁)│││││⑶扣案筆記本記載「群凱(倪麗華│││││)」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一│││││第32頁)││1│││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五│附表一│⑴證人即被害人陳福順103年1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3⑴│16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二第21至22頁、偵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一第92頁背面至第93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證人即被害人陳福順指認被告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二第23頁│││││)│││││⑶扣案筆記本記載證人即被害人陳│││││福順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二│││││第33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六│附表一│⑴證人即被害人陳福順103年1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3⑵│16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二第21至22頁、偵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一第92頁背面至第93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證人即被害人陳福順指認被告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卷二第23頁│││││)│││││⑶扣案筆記本記載證人即被害人陳│││││福順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二│││││第33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七│附表一│⑴證人即被害人馬振居103年1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4⑴│6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二第24至25頁、偵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一第92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扣案筆記本記載證人即被害人馬│││││振居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二│││││第33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八│附表一│⑴證人即被害人馬振居103年1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4⑵│6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二第24至25頁、偵卷│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一第92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扣案筆記本記載證人即被害人馬│││││振居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二│││││第33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九│附表一│⑴被害人劉松泉103年1月7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5⑴│詢之供述(偵卷二第27至28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被害人劉松泉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紀錄表(偵卷二第29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⑶扣案筆記本記載被害人劉松泉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二第34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十│附表一│⑴被害人劉松泉103年1月7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5⑵│詢之供述(偵卷二第27至28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被害人劉松泉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紀錄表(偵卷二第29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⑶扣案筆記本記載被害人劉松泉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二第34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十一│附表一│⑴被害人陳世雄103年1月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6│詢之供述(偵卷二第30至3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崨豹」(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陳世雄)資料內頁影本1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偵卷二第34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十二│附表一│⑴證人即被害人張錫寬102年12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7│25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三第19至20頁、第5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證人即被害人張錫寬指認被告照│││││片(偵卷三第21頁)│││││⑶扣案筆記本記載「展其行」(證│││││人即被害人張錫寬)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三第34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十三│附表一│⑴被害人杜俊輝103年1月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8⑴│詢之供述(偵卷三第22至24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福斯」(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杜俊輝)資料內頁影本1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偵卷三第34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十四│附表一│⑴被害人杜俊輝103年1月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8⑵│詢之供述(偵卷三第22至24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福斯」(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杜俊輝)資料內頁影本1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偵卷三第34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十五│附表一│⑴證人即被害人周秋菊103年1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9⑴│7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三第26至28頁、第5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頁反面至第54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扣案筆記本記載「湘合市」(被│││││害人周秋菊)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三第34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十六│附表一│⑴證人即被害人周秋菊103年1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9⑵│7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三第26至28頁、第5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頁背面至第54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扣案筆記本記載「湘合市」(證│││││人即被害人周秋菊)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三第34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十七│附表一│⑴證人即被害人周秋菊103年1月│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編號9⑶│7日警詢、同年7月28日偵訊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證述(偵卷三第26至28頁、第53│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頁背面至第54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扣案筆記本記載「湘合市」(證│││││人即被害人周秋菊)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三第34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十八│附表一│⑴被害人陳顯男103年1月21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0⑴│詢之供述(偵卷三第30至3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 順泰 」(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陳顯男)資料內頁影本1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偵卷三第35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十九│附表一│⑴被害人陳顯男103年1月21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0⑵│詢之供述(偵卷三第30至3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順泰」(被害│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陳顯男)資料內頁影本1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偵卷三第35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十│附表一│⑴被害人楊明達102年12月2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2│詢之供述(偵卷六第19至22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被害人楊明達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紀錄表(偵卷六第23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⑶扣案筆記本記載「晉達汽車商行│││││(楊明達)」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六第37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一│附表一│⑴被害人陳俊志102年12月18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3⑴│詢之供述(偵卷六第24至25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被害人陳俊志指認被告照片(偵│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卷六第26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⑶扣案筆記本記載「 安丞 環保科技│││││、 陳俊誌 」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六第37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二│附表一│⑴被害人陳俊志102年12月18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3⑵│詢之供述(偵卷六第24至25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被害人陳俊志指認被告照片(偵│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卷六第26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⑶扣案筆記本記載「安丞環保科技│││││、陳俊誌」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六第37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三│附表一│⑴被害人王月華103年1月1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4│詢之供述(偵卷六第27至28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振達企業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被害人王月華)資料內頁影本│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1紙(偵卷六第38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四│附表一│⑴被害人謝東西102年12月18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5│詢之供述(偵卷六第30至3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被害人謝東西指認被告照片(偵│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卷六第32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⑶扣案筆記本記載「萬溢橡膠有限│││││公司、謝東西」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六第38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五│附表一│⑴被害人黃美珠103年1月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6⑴│詢之供述(偵卷五第19至2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上榮貿易有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公司、黃美珠」資料內頁影本1│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紙(偵卷五第37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六│附表一│⑴被害人黃美珠103年1月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6⑵│詢之供述(偵卷五第19至21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上榮貿易有限│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公司、黃美珠」資料內頁影本1│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紙(偵卷五第37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七│附表一│⑴被害人 洪志興 102年12月25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7│詢之供述(偵卷五第23至26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樣媽咪(洪志│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興)」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五第37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八│附表一│⑴被害人黃德修102年12月19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8│詢之供述(偵卷五第28至29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品祥家電空調│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黃德修」資料內頁影本1紙(│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偵卷五第37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二九│附表一│⑴被害人黃德修103年1月7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19⑴│詢之供述、證人張有慶於本院之│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證述(偵卷五第30至31頁、本院│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卷第124頁至第125頁面)│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⑵扣案筆記本記載「益豪建材有限│││││公司、張有慶」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五第37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三十│附表一│⑴被害人呂宗衛103年1月7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20│詢之供述(偵卷四第19至20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被害人呂宗衛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記錄表(偵卷四第21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⑶扣案筆記本記載「 廣慶衛 浴建材│││││(呂宗衛)」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四第33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三一│附表一│⑴告訴人蔡惠娟102年12月26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21│詢之指述(偵卷四第22至23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告訴人蔡惠娟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記錄表(偵卷四第24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⑶扣案筆記本記載「 永敬 工程行(│││││ 王谷元 )、蔡惠娟」資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四第34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三二│附表一│⑴被害人黃文傑103年1月7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22│詢之供述(偵卷四第25至26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扣案筆記本記載「玉山峰有限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司(黃文傑」)資料內頁影本1│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紙(偵卷四第34頁)│││││⑶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三三│附表一│⑴告訴人高明榮102年12月24日警│蕭坤麒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編號23│詢之供述(偵卷四第28至29頁)│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⑵告訴人高明榮指認被告犯罪嫌疑│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記錄表(偵卷四第30頁)│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⑶扣案筆記本記載告訴人 高明榮資 │││││料內頁影本1紙(偵卷四第34頁│││││)│││││⑷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2紙(偵│││││卷一第23至26頁、第29頁、第52│││││至53頁)││└──┴────┴───────────────┴─────────────┘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一│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二│筆記本1本│└──┴────────────────────────────────┘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部分。
┌───┬───────┬──────┬────┬───────────┐│借款人│時間│地點│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陳福順│102年9月23日│臺南市安南區│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1萬元,││││府安路4段22││實拿9萬元,每10天為1││││0號││期,年利率360%。││├───────┼──────┼────┼───────────┤││102年11月11日│同上│同上│同上│││││││└───┴───────┴──────┴────┴───────────┘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示之102年11月26日借款部分。
┌───┬───────┬──────┬────┬───────────┐│借款人│時間│地點│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張有慶│102年11月26日│高雄市楠梓區│10萬元│借款時預扣利息2萬5000││││大學26街與大││元,實拿17萬5000元,每││││學29路口││15天為1期,年利率27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