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玫熹┌──────────────────────────────────────────────────┐│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8年度催字第67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張│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