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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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7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又如附表編號8、9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936、14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又如附表編號12、13部分,亦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等情,有前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