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