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5號、99年度執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二件施用毒品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