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253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開始連續三個月,按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