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即 陳懷文 之承受訴訟人)
       何紫綾
       陳柏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 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28樓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住同上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6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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