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新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
  何,以及就被告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
  或陳述,繕本請逕寄對造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
  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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