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新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
何,以及就被告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
或陳述,繕本請逕寄對造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
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