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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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576號
原 告 劉玉芳
訴訟代理人 程彥智
被 告 許益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
)3萬元、發票日民國107年7月26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
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系爭本票債務乙節,有系
爭本票影本在卷可佐,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
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本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