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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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乙○○
甲○○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市衛生局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1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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