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55號
97年度訴字第1994號97年度重訴字第16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
張繼準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被告甲○○部分之編號5欄內「累犯」二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被告甲○○部分之編號5欄內「累犯」二字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