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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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55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000000000000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8,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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