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志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志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游志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9日│98年9月29日│98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345號│字第5345號│字第534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判決│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93號│字第2393號│字第2393號││├────────┴────────┴────────┤││編號1-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日│98年10月2日│98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216、5345號│字第5216、5345號│字第5216、5345號│││、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262號│262號│26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判決│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93號│字第2393號│字第2393號││├────────┴────────┴────────┤││編號1-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7日│98年10月7日│98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216、5345號│字第5216、5345號│字第5216、5345號│││、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262號│262號│26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判決│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99年8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93號│字第2393號│字第2393號││├────────┴────────┴────────┤││編號1-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8年9月30日│98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5216、5345號│偵字第5078、5436││││、99年度偵字第│號││││26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100年度訴字第9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7月16日│101年2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44號│100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判決│99年8月16日│101年4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1年度││││字第2393號│執字第1443號(屆│││├────────┤滿日:105年11月5││││編號1-10定應執行│日)││││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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