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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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債務人 陳麗梅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王薏瑄 律師
吳佩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表格內容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忠改